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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类别的确定。可参照省国土资源厅所属相应事业单位的类别,并视其承担的主要职能,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4]68号)确定。
  切实加强部门预算和财务管理。在本次体制改革中对机构编制核定为行政的,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任务所必需的管理经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机构编制核定为事业的,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经费自给能力,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经费。对机构编制仍按原办法管理的有关单位,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继续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对征地管理费、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金及使用费等收费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各项征收业务费的计提标准和使用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三、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理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经依法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标准农田建设保护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的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加强对基本农田特别是标准农田的保护,确保规划任务的落实。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调查、公开曝光、公开处理,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既查事又查人。对严格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国土资源管理干部要加以保护。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监察职能,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造成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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