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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4]2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服从大局,扎实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理顺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调整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为加强城市国土资源的统一管理,市辖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其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同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
  县(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区域或乡(镇)、街道设置国土资源中心所或国土资源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设置的国土资源中心所和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作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业务隶属于区国土资源分局管理。
  经依法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和设区市属省级开发区设置国土资源分局,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机构编制上收到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其他经依法批准的省级开发区设置国土资源所,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机构编制上收到当地人民政府管理。
  国土资源中心所和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为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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