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深化重点工业企业改革,创新经营机制
(二十三)支持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用人制度改革。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制度,企业经理层人员全部由董事会聘任;鼓励经营者实行竞争上岗,可以面向社会招聘;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的任用由企业自主决定,对所有管理人员都可实行公开竞争、择优聘用,也可以面向社会招聘。
(二十四)改进和完善企业分配机制。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人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原则下,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工资制度。
六、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加速重组,实现制度创新
(二十五)鼓励重点工业企业对辅业进行改制。凡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而兴办的实体,符合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等条件的3年内免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六)鼓励重点工业企业兼并、重组其他企业。重点工业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兼并其他国有工业企业,或与其他国有工业企业合并重组,被兼并、合并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
七、减轻重点工业企业负担,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二十七)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等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分离企业的富余人员,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推动此项工作,对今明两年内实施主辅分离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确无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能力的,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二十八)加大对不良资产和闲置资产的清理力度。重点工业企业3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作为坏账处理,区分不同的情况,分期、分批核销;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技术如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已无使用或转让价值的均作为损失予以核销;重点国有企业可以转让部分闲置和利用不充分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增资减债,由企业制订方案,经同级经委和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依法转让、出租,变现所得用于企业增资减债。
(二十九)减轻重点工业企业金融债务负担。在继续推进与中国工商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贷款工作的同时,加强与其他商业银行合作,探讨进行不良贷款集中处理的思路和办法,帮助重点工业企业减轻银行债务负担,降低财务成本,实现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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