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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支持全省重点工业企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三、促进重点工业企业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十四)提高重点工业企业货物通关速度和服务质量。对重点工业企业实施便捷通关措施,简化办理业务手续,调整业务流程,不断提高通关速度。要进一步降低重点工业企业的通关成本,缩短办理业务的报检时限,为重点工业企业进入“绿色通道”创造条件。
  (十五)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对外合资、合作。结合企业改革和发展规划,推进重点工业企业与世界500强企业和其他世界知名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组织重点工业企业开展以产品为纽带的专业招商和产业链招商,在参与国际配套中实现合资合作。
  (十六)保证重点工业企业及时足额退税。对重点工业企业出口实行即时监控,随时跟踪,收齐单证,及时申报,按照“新账不欠”的原则,保证重点工业企业出口退税的指标,促进企业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
  四、保证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和发展的各种要素供应
  (十七)优先保证重点工业企业电力供应。将重点工业企业列入保证电力供应企业名单,在重点工业企业有扩容需要时从简、从快办理手续。协调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量、电费结算等实际问题,确保企业生产平稳运行。争取国家支持,积极促使重点工业企业参与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的试点。
  (十八)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研究建立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工业企业研制、开发和推广节能产品和技术,进行以提高用电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为目标的技术改造等。
  (十九)保证重点工业企业物资运输。铁路、公路、港口各运输部门要合理组织各种运力平衡,提高运输效率,确保重点工业企业各种原燃材料能够及时运进和主要产品按时发货。
  (二十)增加重点工业企业信贷资金供应。组织提供相关项目资金需求情况,向金融机构不定期推荐,开展银企协作,增加重点工业企业信贷资金投放,共同培养优秀客户。
  (二十一)推进企业上市和增资扩股,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为企业进行规范改制提供全程咨询和协调服务,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对已上市企业加强服务和指导,促进企业不断增资扩股,实现再融资,降低资金成本;鼓励并支持效益好、信誉等级高、牵动作用大的企业和项目,发行浮动利率、可流通企业债券。
  (二十二)最大限度地提供土地保障。对重点工业企业新建、扩建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其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对重点企业技改项目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工业用地、投资额度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用地,市县政府可按65%的比例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占用耕地的企业可按国家土地开发整理有关规定自行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质量相同的耕地;重点工业企业进入省级以上开发区或高新技术园区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重点工业企业将位于城市区位条件较好地段的土地使用权置换,让位于第三产业或进行房地产开发,所获土地收益可部分或全部用于企业异地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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