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
(七)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研究设立装备制造业和原材料业“两大基地”专项研发资金,支持重点企业的新产品开发、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发以及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国产化。
(八)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联合。省经委、人事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外国专家局和中科院沈阳分院要联合推进重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引进国外专家进行合作开发、合作研究,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企校共建技术中心、产业研发平台等多种形式的合作模式和有效运行机制。
(九)支持重点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重点工业企业用于研发工作的硬件水平,对于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引进国外的关键仪器及研制设备给予海关免税政策的支持。
(十)鼓励企业加大开发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高附加值和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和国内市场急需的新产品。对于盈利工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十一)支持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软件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对部分模具产品、数控机床产品、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企业购买的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在最短不超过2年内折旧或摊销。鼓励传统产业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投入,在立项、研发等方面给予倾斜。
(十二)实施名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争创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省级名牌产品,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加大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的宣传和保护力度,在财税等方面实行鼓励政策,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快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生产企业的低成本扩张。
(十三)鼓励重点工业企业发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产品和项目。指导帮助重点工业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降低消耗,提高综合效益。积极向国家争取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示范项目,并争取国家的补助金支持。对重点工业企业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综合利用共生、伴生资源生产的产品,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回收、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弃物及其他废弃资源生产的产品,凡利用的“三废资源”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可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