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级预警状态时,采取如下措施:
1.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各涉粮部门应密切关注,分析粮食市场供应动态,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信息。有关市每天定时向省政府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粮食市场供应及价格情况。当地商品周转粮和本地储备粮库存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2.搞好舆论宣传引导。以各级政府、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以电视、广播讲话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
3.增加供应粮食数量。启动应急加工、供应系统,增加加工数量,并组织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外采粮食,增加市场投放量。同时要停止各级储备粮轮换出库,适当增加临时成品粮储备,以保证应急供应粮源。
(二)进入二级预警状态时,除采取三级预警状态应急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部分地区重点监控。将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5市和其他市没有承储中央、省级储备粮的县(市、区)列为粮食应急供应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监控。各级应急指挥网络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随时通报粮食库存,销售价格等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动用各级储备粮平抑市场粮价。按应急供应原则,动用县、市级储备粮时由同级政府决定,或由省应急指挥部向有关市、县下达调拨建议书,动用省级储备粮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向有关市下达调拨命令书。各地及有关单位要根据省调拨建议和指令组织好粮食调运与加工,及时增设供应网点,敞开供应。
3.对粮食市场进行全面督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责成专人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对重点地区应急行动要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指导。接到各地紧急报告和求援,有关部门要按指挥部下达指令,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三)进入一级预警状态时,除采取二级预警状态应急措施外,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控制粮源外流。对本区域供应紧张的粮食品种,要求经销单位一律不得销往外埠。
2.组织外采粮源。对库存急剧下降,难以保证供应的粮食品种,责成有关部门或有关市区组成专门采购小组,前往产地采购发运。
3.申请动用中央储备。通过省政府申请动用承储在我省境内的中央储备粮。
4.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应急指挥部决定,责成物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实行进销差率管理和最高限价。
5.定点限量供应。根据供需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范围和标准,由各级政府指定的应急销售点凭证按同级政府规定价格定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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