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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8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为增强省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区域性粮食紧张时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供应原则
  (一)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实行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预案,承担本地区的粮食应急供应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二)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反映及时,措施果断,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粮食应急供应按动用当地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库存,县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的次序进行。
  (四)粮食应急供应以经济调节手段为主,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二、应急供应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应急供应需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主要包括:
  (一)应急粮源储备
  1.根据宏观调控需要,省政府安排省级储备粮食60万吨,食用油1.25万吨。
  2.市级储备安排粮食90万吨、食油3.75万吨。各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市级储备粮规模和品种的要求,根据本地购粮总人口(包括城镇人口、农村购口粮人口、常驻流动人口)人均每月基本口粮原粮12.5公斤,主产区3个月、主销区6个月、自给区4.5个月销量测算规模,建立市级粮食储备。
  3.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市应建立商品粮最低周转库存,成品粮应急供应库存。
  4.粮食周转库存不足或品种矛盾突出的地区,要建立与省内外主要产粮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以保证在粮食市场紧张状况下的粮源供给。
  (二)应急粮食加工
  各市要根据应急所需,确定一家或若干家,具有一定加工能力、设备与管理较好、信誉度较高的粮油加工企业列入应急保障范围,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承担粮食加工任务。当地或一定区域内现有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的,要尽快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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