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按学生所在高校经费拨款渠道,由同级财政部门100%承担。省学生贷款管理部门按照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确定学校贷款规模,并提出贴息经费的需求预算,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具体贴息办法按由省学生贷款管理部门与中标经办银行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执行。
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和普通高校按当年实际贷款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办银行适当经济补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贷款学生所就读高校和财政部门各承担50%。高校承担风险补偿金,要与上一学年度本校贷款学生的违约率挂钩。高校承担部分由财政部门在每年实施高校收入“收缴分离”时在财政专户预留10%扶困助学资金中拨付。省学生贷款管理部门根据贷款发生额及违约率提出经费需求预算,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学生贷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风险补偿金及时足额拨付给经办银行。同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十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辽宁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招投标采用省内邀请招标方式,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负责招投标的管理与监督,制定具体招标文件,严格规范组织好招投标工作。省学生贷款管理部门负责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工作。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中标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具体招投标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制定国家助学贷款优惠政策。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的借款学生可给其减免贷款本息,由有关部门代其还贷。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十三、2004年省政府确定贷款风险补偿金投标比例控制在10%以内。
十四、对中标经办银行,将给予以下优惠条件和必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