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4.父母单位证明(农村或无单位免提供此证明);
5.乡(镇)、街道(社区)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普通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贷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资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经办银行按贷款的有关规定审批贷款,在总额度内尽量满足普通高校贷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及时向学生发放贷款。
贷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具体贷款程序、审核办法按学校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规定办理。
七、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6年。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内开始还贷、毕业后6年内还清。对直读研究生、第二学位借款学生,经学生本人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对提前归还部分,贷款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
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由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
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学校有责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八、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学校和经办银行应开展对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加强培养学生信用意识。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贷款学生及时偿还贷款。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在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在其就业报到的有关文件中体现相关信息。借款学生毕业后,所在学校应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在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毕业学生在还款时,如与经办银行联系不上或因其它原因不能按时还款的,应主动与毕业学校取得联系。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按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