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校设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由学校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2至5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负责与具体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负责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的筹措;负责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积极配合银行防范贷款风险。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省内地方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四、高校每年的国家助学贷款计划实行总额包干。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助学贷款以学费和住宿费贷款为主。学费加住宿费不足6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贷款;超过6000元的按6000元贷款。对音乐、美术和民办分院等高收费的专业贷款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其余部分自行解决。每所高校的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各校的贫困生实际比例情况确定。
五、从2004年开始,国家助学贷款按新的贴息办法,实行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全部由个人自付。毕业后两年内没有找到工作的,由学校审核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批准,可继续执行财政贴息政策,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息。对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六、学生在校期间原则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可按年申请贷款或按学年制申请贷款。申请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