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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
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8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高校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齐心协力,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为组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确定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落实情况及贷款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政贴息经费支付情况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普通高校(含高职)国家助学贷款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省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统一管理省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省财政厅负责筹措、拨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及贴息经费,按时办理贴息经费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拨款,监督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及贴息经费的使用情况。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竞标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进行资格审查,监督经办银行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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