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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追加预算严格按以下程序执行:
  省财政厅为追加预算的主办部门,省直各部门要在追加预算限定范围内,向省财政厅报送追加预算的申请,提供与追加预算有关的资料。省财政厅按制度规定审理省直各部门的追加事项,本着从严支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审核意见,并以追加预算专报形式,按程序上报主管财政副省长审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定。
  对省直各部门直接报送省政府或省领导的追加预算申请,应由省政府办公厅转交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报批。
  第十七条 省委常委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明确决定,并以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的支出事项,省财政厅可以按确定的支出数额,直接办理追加预算。
  第十八条 遇到紧急或特殊情况由省长直接批准安排的支出,省财政厅可直接办理追加预算。
  第十九条 省直各部门制定事业发展政策、向上级提出政策建议,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的,应首先与省财政厅协商,再报省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预备费的使用,按《预算法》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由省财政厅提出使用方案,报省长审批,或由省长直接审批。

第四章 中央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直各部门要及时了解中央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以及对地方的补助政策,认真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积极向国家对口部委汇报,争取国家更多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各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及时下达。
  第二十三条 中央财政补助的重大资金,包括转移支付资金,科技、教育、农业、竽会保障等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前,由省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将分配方案报主管副省长审定,必要时报常务副省长或省长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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