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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85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直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一日

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辽宁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省财政年初安排的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预算执行中按程序追加的财政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讲究效益、规范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年初预算资金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收支预算和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国家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策,确定年初预算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并向省直各部门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
  第六条 省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规划,以及省政府确定的预算编制政策,按省财政厅下达的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省财政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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