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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征兵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每年征兵工作任务由省人民政府、省兵役机关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征兵命令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同级兵役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确保兵员数量和质量。
  征兵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征兵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建立专业技术兵对口征补制度。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划定的专业技术兵征集区,分配专业技术兵征集名额,做好专业技术兵征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宣传、教育、司法行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征兵宣传工作,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做好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公民为保卫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省兵役机关制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所需征兵工作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条 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一条 兵役登记工作,由县(市、区)兵役机关组织实施。
  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兵役登记工作应当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站,并告示和书面通知户籍在本辖区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辖区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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