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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

  地图产品生产前,生产企业应当将样品一式一份和省测绘局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书、营业执照副本,送当地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生产的地图产品,其地图审核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应当申请复审。

第五章 地图广告

  第二十六条 经营地图广告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地图广告业务经营资格,并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关于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的证明,方可开展地图广告业务经营活动。
  行政区划地图和非公开出版的地图不得用于发布广告。
  第二十七条 地图广告业务经营单位,在报审刊登广告的地图样图时,应当附具地图广告业务经营许可证明。
  地图广告业务经营单位应当在地图广告业务经营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地图广告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地图再版或者重印时不得更换地图上的广告内容。
  公开出版的交通、旅游、城区等专题地图,其广告所占的版面不得超过整个版面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在地图上标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称和符号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地图登载、地图产品生产、境外出版的有关中国的地图或者生产的地图产品引进前,未按规定报审或者未经审核批准的;
  (二)经审核批准出版、引进、展示、印刷、登载的地图或者生产、引进的地图产品,在地图发行、引进、展示、印刷、登载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引进前,未按规定备案的;
  (三)地图审核号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的,或者地图重印时地图内容有变动未按规定报送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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