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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单位、企业和个人送审地图或者地图产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或者地图产品报审申请书;
  (二)试制样图(样品)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提交彩色打样图,单色地图提交原稿复印件,引进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提交样图或者样品),电子地图、互联网上登载的地图,应当同时提交纸质地图和地图数据;
  (三)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来源说明和资料所有权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
  (四)地图编制、出版单位的资质资格证明材料或者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地图,由省测绘局初审后转报。
  专题性地图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审的,由负责审核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省出版或者生产的中、小学教学用地图和附有地图的教材、教学资料、教学用品等应当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局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出版、印刷。
  第二十二条 协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审,并将协审意见书面通知转送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送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送审单位、企业和个人。
  展示、登载的示意性地图实行即送即审。
  第二十三条 审核批准的地图、地图产品,由地图审核部门编发地图审核号,发给《地图审核批准书》。
  依法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将《地图审核批准书》报送省测绘局备案。依法由省测绘局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应当将《地图审核批准书》抄告地图表现地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出版、引进、展示、印刷、登载的地图或者生产、引进的地图产品,在地图发行、引进、展示、印刷、登载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引进前,送审单位应当将样图(样品)一式两份报审核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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