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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令
(第182号)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规范地图市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印刷、出版、引进、展示、登载地图,或者生产、销售绘有国界线、省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产品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地图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第四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地图、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图出版、印刷、广告和地图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图的出版、印刷、广告和地图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表物体、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一般特征,内容包括水系、地貌、居民点、行政区划、交通线和各种界线等要素的地图;
  (二)专题地图是指表示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要素的地图;
  (三)地图编制是指编辑和制作地图的活动;
  (四)地图出版是指地图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等活动;
  (五)地图展示是指通过图书报刊等出版物、影视、宣传品、广告、产品包装等展示地图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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