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一步探索建立食品质量预警机制。质量技监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管,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抽检。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对有关地方分别发布食品质量安全警告或警示。被警告或警示地方的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本辖区内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整治,经整治合格后,方可解除警告或警示。
(三)广泛发动群众,拓宽信息渠道,构筑及时有效的“群众监督网”。
1.完善基层食品安全信息监督网络。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及其基层组织的作用,在农村和社区抓紧建立一支群众性的消费维权监督员队伍,做好监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法制水平和监督能力。
2.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探索在各市或县的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举报奖励办法,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建立方便、畅通的举报渠道,广辟执法监管部门的信息来源,增强市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各地试点探索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浙江省平安县(市、区)评审条件》,作为对各地的考核依据。各级政府要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支持有关执法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政府建立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地应参照省里的做法,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
省级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起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并根据职责调整,尽快清理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促进食品安全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要积极研究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的机制与措施,落实内部的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加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按照《浙江省深化完善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浙委办〔2004〕53号)精神,省编委办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抓紧制订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机构组建和职能划转的方案,指导各地加紧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开展对重大案件查处的职能。
充实食品卫生安全基层执法人员力量,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财政投入,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保证办公、办案和监督抽检等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