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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2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04]10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结合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管理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必须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安排。流动儿童少年流入地县级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范畴,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流动儿童少年的有关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建设、规划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把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教育经费预算予以保证;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订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地流动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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