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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十一条 合作社名称由区域、字号、产业类别和“合作社”字样组成。
  第十二条 组织和个人承认章程规定,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即取得合作社社员资格。
  社员退社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三条 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
  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第十四条 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理事长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社员人数较少的合作社,可以只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会(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成员;
  (三)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及对外担保事项;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章程规定应当由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四分之一以上社员、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监事会(监事)提议或者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表决一般应当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多票方式的,单个社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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