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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三)启动预案后,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办公室和若干工作组,指导、协助当地政府有序地组织抢险避灾工作:
  1.调查险情,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应急抢险避灾措施建议,确定抢险避灾方案。
  2.根据灾害成因、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和重要财产撤离,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对灾害隐患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测其发展趋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并做好灾害突发的报警工作。
  4.组织施工力量,实施必要的应急避险工程,减缓和排除灾害险情发展。
  5.民政、公安、卫生、建设、交通、水利、气象、电力、通信等部门根据险情,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四)市政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险情和抢险避灾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支援。
  (五)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宣布结束临灾应急期,确定撤消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事宜,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移交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灾害应急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县(市、区)、镇(乡、街道)政府应当迅速作出反应,调查核实灾情,做好救灾工作,按程序视情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市政府接到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报告后,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进行灾情会商,按程序成立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三)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督促当地政府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四)市政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必要时请上级政府支援。
  (五)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先行组织自救、互救工作,并采取紧急避让和抢险救灾措施。
  (六)灾情、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宣布结束灾害应急期、撤销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事宜,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移交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七)受灾县(市、区)、镇(乡、街道)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灾区的重建工作。
  五、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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