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乡镇政务公开工作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4]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
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于7月31日下发了《关于开展乡镇政务公开工作检查的通知》(浙农经发〔2004〕21号),要求各县(市)、区认真组织部署做好乡镇政务公开的自查和完善工作,并在乡镇自查的基础上,抽查不少于二分之一的乡镇。省有关部门将于9月下旬至10月20日对各地进行检查。
为做好检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乡镇政务公开工作检查,由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当地组织部、农业局、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对乡镇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二、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并于9月3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和先进典型总结材料、乡镇政务公开情况统计表、乡镇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调查表,由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汇总,报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