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按要求制订并实施了八项配套制度;对列入非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建立完善了其它管理方式。
(四)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实行了一个“窗口”受理,应进驻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事项是否进驻,是否按相关制度运作,现场办理能力是否提高;部门各分中心运作是否规范、高效。
(五)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有否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六)办事效率、服务质量、承诺时限是否明显提高,有否存在超期办理、推诿办理现象,办事人员工作是否尽心尽职,服务是否规范,有否做到“一口清”。
(七)行政方式是否创新,有否按规定实行重复、交叉事项并联审批制,主办部门和相关部门有否履行职责;实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许可事项是否按规定的运作流程办理,有否探索实施其他领域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否开展网上受理、审批等行政服务方式。
(八)各类招投标活动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各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按照规定,对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进行了分离,全面彻底地剥离了市场交易职能,有否按照相关法规制订本行业招投标活动实施细则和具体的监管办法,依法实施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九)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机制是否健全,有否建立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机制,有否定期公开和报告行政许可权力的行使情况,工作人员有否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谋取其它利益。
三、效能监察的实施方法、步骤
本次效能监察采取自查和组织检查(抽查)的方式进行。具体的实施步骤为:
(一)学习培训。10月底前组织召开检查小组全体成员学习培训会,学习相关政策法规,掌握检查的内容和重点,明确工作要求。
(二)部门自查。11月10日前完成。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根据效能监察的要求,对本单位深化审改工作的情况,客观地进行自评、自纠,并将自查结果以及整改意见和建议书面报市监察局和市审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检查(抽查)。11月底前完成。主要是对确定的重点对象,对照重点内容,通过听汇报、走访申办对象、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跟踪项目办理过程等形式,对有关部门深化审改情况及主要任务的进展情况或者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四)落实整改。市监察局和市审改办将对有关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评估,并结合检查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将有关整改意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