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各级普查机构要切实做好人员培训工作。按照逐级培训的原则,各级普查机构统一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必须进行考试,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经济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为了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对于没有取得培训考试合格证的人员,不得参与普查业务工作。
(十二)各级普查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全省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
《条例》所赋予的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等权力,依法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确保各项调查任务的圆满完成。
(十三)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
《统计法》)和
《条例》,做到依法普查,文明普查,文明执法。要依照
《统计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要主动出示证件。
(十四)各级政府和宣传部门要结合
《条例》的宣传,加大普查宣传工作的力度,为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普查宣传活动应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通过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更加重视普查工作;通过宣传,教育广大普查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经济普查,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的商业秘密;通过宣传,使每位调查对象都明确,按时、如实报送普查资料是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乃至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均属违法行为;通过宣传,使每位普查对象都明确,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工商、税务等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以消除普查对象的顾虑,提高普查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