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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进一步做好我省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的意见

  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应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与所属有关部门应签订责任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考核,以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高普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八)按照《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通知要求,最大限度地衔接和统一有关部门的单位认定标准和代码,加快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建立统计、编办、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之间的资料互换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且能适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数据库系统和经济地理信息库系统。部门之间的有关资料每季度交换一次。
  建立经济普查年份普查与部门年检联审制度。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在普查期间主动向当地普查机构如实、按时申报普查资料。
  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涉及各级经费预算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涉及单位名单提供和协助调查方面的事项,由编办、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涉及基本单位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监部门负责协调。
  山西境内的铁路、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系统要做好向地方政府普查机构提供单位名单,报送财务核算资料,协助地方政府普查机构做好本系统普查等工作。军队、武警系统也要按照有关要求,在认真完成本系统经济普查工作的同时,协助地方政府搞好普查工作。
  各级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坚持全省普查工作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做好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及时与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各有关部门也要主动配合统计部门和普查机构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管理优势,共同把普查工作做好。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04〕29号)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将普查经费列入预算,经费预算要保证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按时拨付,足额到位。要严格执行曾培炎副总理讲话要求,没有列入预算的要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安排资金。预算经费不足的要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追加,决不能因经费问题影响普查工作。对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全省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市人民政府在确保市级经费足额到位的基础上,要做好所属县(市、区)普查经费的督促落实工作。应根据普查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各县(市、区)专项经费的最低额度和基层普查员生活补助和工资的最低标准,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十)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人员的选调工作。按照行政调配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从社会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基层普查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各级普查办公室支付,并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各级政府普查机构要采取措施,动员和招募经济普查社会志愿者加入普查工作队伍,广泛组织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待业学生参加经济普查社会实践;各大中专院校要积极配合此次普查,将组织动员学生参加经济普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实践活动来抓。有志于从事经济普查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可向当地普查机构提出申请,由普查机构统一进行培训,并安排入户调查工作。普查工作结束后,对参与普查工作的大中专学生和社会志愿者要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作为今后就业等方面的资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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