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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进一步做好我省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的意见

  (四)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条例》是组织实施各地方、各部门经济普查工作的行政法规,为经济普查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是依法行政的主要依据。经济普查的对象、范围和方法,基本内容和标准,组织实施,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数据公布,资料整理和开发应用,经济普查表彰和处罚等方面,都要在《条例》的规定下展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自觉守法执法,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五)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把学习《条例》作为当前经济普查工作和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宣传教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开展经济普查,守法配合经济普查的氛围。
  二、强化措施,建立制度,保障《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
  (六)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各项工作细则,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普查工作,不得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以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七)省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领导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研究解决普查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经济普查的有关问题,定期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按要求开展工作。中央驻晋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进行协调组织。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大中型企业以及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也应按照效能的原则,设立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和本单位的普查工作。
  市、县两级统计部门应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成立普查常设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和农业普查等周期性普查任务。人员编制由各级编制部门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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