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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进一步做好我省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进一步做好我省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2004]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2004年9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推进全省经济普查各项工作依法展开,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三产业的发展状况,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于落实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提高政务工作水平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对于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进一步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在全省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经济普查各项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工作成果。但必须充分认识到,经济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其涉及范围之广、参与部门之多、技术要求之高、工作难度之大,都是以往任何普查所无法比拟的。当前,我省经济普查工作中,还存在着经费落实难、人员选调难、调查对象配合难、部门协调难、数据质量保证难等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克服和解决。
  (三)要进一步加大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经济普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重点在市、县两级政府。各级政府要把经济普查作为今明两年政府的一项重大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关心、重视和支持普查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具体组织和协调普查工作,并对本地区经济普查工作的质量负总责,确保各项工作都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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