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尊重被拆迁人在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方面的选择权,鼓励拆迁双方协议定价。需要拆迁估价的,要严格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按市场价进行评估。被拆迁人需要产权调换的,拆迁人要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安置房。拆迁租赁用房的,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执行;租赁合同未作约定,被拆迁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又达不成协议的,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妥善处理好原房屋承租人的安置工作。
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1、坚持拆迁实施单位数量与拆迁市场总量相适应的原则,合理控制拆迁行业规模,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房屋拆迁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拆迁实施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实施单位,必须与政府部门全部脱钩。对未脱钩单位和政府临时组建的拆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直接参与拆迁经营活动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立即纠正。
2、加强现场拆迁管理,严格执行房屋拆迁纪律。坚持文明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不依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居民房屋的违法行为,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对通过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上门骚扰以及砸门破窗等违规行为,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及有关当事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五、建立资金联审制度,严格资金审批程序
1、凡涉及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无论是土地统征、招商引资项目、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全额到位,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
2、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后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金融机构三方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明确其使用程序和违约责任。
六、落实责任、细致工作、化解矛盾、确保稳定
1、各地要以实事求是、积极稳妥为原则,重点调查处理新《条例》实施后的问题。对新《条例》实施前的项目,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处理。2004年年底前,要按照中央维护当前社会稳定的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对有历史遗留问题的拆迁项目和正在进行、将要进行的拆迁项目,包括拆迁项目的补偿安置标准等内容,集中开展梳理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房屋拆迁中的重点问题和普遍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制定并落实解决方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把拆迁纠纷和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