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屋拆迁实行总量计划控制,合理确定拆迁规模
1、各地房地产(建设)、计划、土地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审批下达后实施。
房屋拆迁年度计划一经审批确定,要严格执行。对确需超计划实施拆迁的,必须按前款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同意的不得实施拆迁。
2、各地在编制与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结合现状,对确定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房屋,要严格限制拆迁;未按规定完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不得拆迁和建设。对拟拆迁范围内能够满足功能要求的房屋,要尽可能保留。
三、严格执行拆迁程序,依法妥善做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1、各地要对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的地方性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要求不一致的,特别是涉及到强制拆迁以及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市场价不一致的内容,要在2004年底前完成修改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建立健全公开办事、资金监管、信访处理、拆迁公示、拆迁许可、行政裁决等房屋拆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窗口式”办公。
3、严格拆迁项目审批,对规划、用地等前期手续不全,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不落实,补偿资金不到位的项目或者安置用房准备不足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发放
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于一些工期紧迫的重大工程,要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快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确保拆迁前各项手续齐全。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文件或领导批示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