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
严格拆迁管理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19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城镇房屋拆迁
规模严格拆迁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 2004年10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精神,促进我省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见。
一、认真学习
《通知》精神,加强领导,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1、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
《通知》精神,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把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列入今后一段时期的议事日程,将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拆迁行为;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维护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2、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地区的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负责房屋拆迁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城镇拆迁工作依法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