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事故应急措施
(一)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以控制事态的发展。
(二)应急预案启动后,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小组应当根据本预案所规定的工作要求,立即履行职责,紧急调集应急处理队伍、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救援措施,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三)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未发生事故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调度,参与做好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七、信息发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应征得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同意后,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发布。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八、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
1、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处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与对有关部门、单位的食品安全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控制与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参与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综合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3、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救治网络,加强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组织应急事故处理的演练。
(二)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原则,全力抢救事故伤亡人员。
(三)信息保障
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24小时畅通。
九、其它事项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理工作程序自行终止。
(二)本应急预案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理工作的总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三)各州(地、市)、县食品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送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备案。
(四)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