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后勤保障组:由省经济委员会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省经济委员会主管副主任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根据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应急药品和物资,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4、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民政、劳动保障、保险等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和动态。
5、事故调查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事故调查情况。
各工作小组的参加部门,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根据事故性质和各成员单位职责确定。
其它省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根据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要求,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
四、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评估
(一)监督管理
省农牧、工商、质监、商务、卫生、教育、经委、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坚持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诚信体系,大力促进企业诚信建设。
(二)事故报告
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公安、农牧、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青海省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
(三)事故评估
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专家或责成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构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进行科学的评估确认。
(四)事故通报
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向事故可能波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事故发生情况。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五、应急预案的启动
经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评估确认,对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向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其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依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部分启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