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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青海省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等四项制度及青海省重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组织查办
  (一)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由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向政府相关部门发送《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见附件2,略),案件处理责任按《青海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办理。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通报意见。一般案件主办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另有标注办理时限的,须按要求时限反馈。
  (二)涉及相关州、地、市的食品安全事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向相关州、地、市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发送《青海省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书》(见附件3,略),通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核查要求,并明确核查事项及上报处理结果。一般案件主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另有标注办理时限的,须按要求时限反馈。
  (三)直接办理。食品安全事故除通报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查办外,对重大的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各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应当负责组织调查组,开展直接查办工作。调查组可以由各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单独派员调查处理,也可根据事故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工作职责,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三、查处结果的报告、通报与发布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工作,按照《青海省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执行。
  (二)由各相关部门查处的案件,查处结果由查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公布,并向省食品药品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情况。
  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办的案件,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布。

青海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的应急处置工作,特制定本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事故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我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抓不懈。
  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组织实施分级监控、分级管理。
  (三)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作出反应,在及时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
  (四)依靠科学,加强协作。
  要依靠科学妥善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真正做到守土有责、恪尽职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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