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清真食品清真标志的监制、核发、年检、监督管理。
各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除按照上述工作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外,各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均由其隶属的上级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按照事权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是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的具体单位,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为行政责任追究制的督办部门。
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将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
(二)未督促、检查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实施的;
(三)未执行食品安全协调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或组织实施的;
(四)未制定本辖区、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
(五)未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本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日常检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上报信息,不听从统一指挥或行动迟缓不利,造成事故扩大的;
(七)未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经营环节,并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之规定分为: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扣发奖金或奖励工资。
(四)取消执法资格。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方式根据其过错情节的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可单独或合并进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违反政纪党纪的,依照政纪党纪给予处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青海省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根据青海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职责,对省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处理。
一、信息来源
(一)相关部门和各州、地、市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的报告。
(二)国家有关部门的通报。
(三)国内公开发行媒体所披露的涉及我省食品安全的信息。
(四)人民群众的举报。
(五)省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批示。
(六)其它来源。
对各地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组成部门的报告、人民群众举报的食品安全信息采用统一的格式详细记录(见附件1,略),根据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必须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