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制订和完善农产品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生产过程和产地环境评价,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等农产品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行为;依据国家农业、牧业和行业标准,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证初审工作,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采、收、屠宰前检测和对进入市场的农牧产品进行检测;负责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年检;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查检测制度,定期向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通报有关数据,把好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关。
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单位,包括宾馆、饭店、餐馆、酒楼、饮食店等的监督检查以及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和加工环节的监管,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强制检验、加贴(印)QS标志措施;围绕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方面对生产企业条件进行审查,强化对加工食品企业的监督与管理;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和无证生产、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对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主体资格的审查;加强对食品商标、广告的管理;监督检查经营企业建立购销台帐,积极推进食品进货、销售公示制度,确保进货渠道合法、安全;依法查处食品流通领域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指导和协调全省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诚信机制,建立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符合环境要求的销售网络体系;指导各地商务部门做好畜禽、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经营病害肉、注水肉案件;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查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查处暴力抗法案件,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提供保障。
教育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内食品卫生与安全的管理工作,对学生集体用餐的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等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做好管理与指导工作。
经济部门:指导食品生产产业发展,编制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盐业行政管理,负责食盐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的发放与管理;负责盐产品质量管理;负责对盐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依法查处盐业违法案件;打击各种私盐违法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列入国家目录规定的出口食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卫生注册和登记;负责有关进口食品的认证、验证和管理,加强对进口市场检查,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进口食品行为;负责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检验物以及装载容器、包装物、运输工具的检疫;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制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食品加工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进行卫生安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