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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青海省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等四项制度及青海省重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第十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在接到跨辖区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报上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的同时,应及时通知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协调机构。
  第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分析、整理全省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并负责拟定青海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的查处。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青海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职责,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有效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省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段;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六)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查处并做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职责。
  各有关部门或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定期向本地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按照工作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依法组织对重大案件查处”的工作职能,协调有关部门起草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食品安全综合整治行动;负责监督食品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的落实;对重大食品事故的处理进行综合协调,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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