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联席会议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联席会议的决定,主动向联席会议提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促进食品产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措施,及时报告本单位完成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
第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同时要鼓励、支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我省食品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青海省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应符合《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中疾患者的医疗救治机构及事故处理部门,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各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在得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除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外,应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报告事故发生情况。涉及国外进口食品引发的安全事故,抄报省检验检疫部门。
第六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症;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第七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