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监管法规的要求,结合工作职责的调整,全面开展部门规章的清理、修订工作,坚决废止与法律法规相悖的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完善适应新形势的食品安全监管规章。各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也要按照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适合本地区实际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六)发挥检疫检验部门和中介机构的优势,逐步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体系。充分发挥现有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严格资质审查,逐步使检验检测面向社会,实现检测资源和检测信息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要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牧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由省质监局会同农牧、卫生、商务、工商及大中院校、科研院所,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规范化管理,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牵头、组织、协调、服务作用,充分调动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主动邀请省食品协会、绿色食品协会等中介组织,共同制定涵盖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销售、最终消费各环节的安全准入、规范化管理制度,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提升工作,积极开展农产品、食品认证和全国知名商标、原产地保护等工作。
(七)全面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要紧紧围绕建设“信用青海”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运作、全社会参与的原则,教育与规范并重相结合,褒奖守信与惩戒失信相结合,信用建设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力争在5年内逐步建立起涵盖我省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食品经营和最终消费4个环节的安全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信息管理、综合利用和部门沟通,以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为全省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网络,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不断完善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信息报送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具体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本部门的专职信息报送员,进一步形成信息通报和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农牧部门负责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省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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