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有关精神,本着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在各部门原有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农牧部门负责初级农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农牧、发展改革、商务、经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
(三)强化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不断强化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要按照《青海省各级人民政府和及其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组织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明确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实行“首问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食品安全协调机构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能,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水平。要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食品放心工程,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要求,抓好重点任务和主要目标的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实效。要抓紧编制食品放心工程3年规划(2005—2007年),积极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加强监督,严肃法纪,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中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结合贯彻
行政许可法,扭转重审批、轻监管,甚至乱审批、不监管的局面,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决不能充当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