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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继续开展儿童食品专项整治,重点做好学生奶、饮料、膨化食品等品种的监管,不断加大对中小学校周边的饮食摊点,食品经营点的整治力度;全面开展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查处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坚决取缔擅自设立印刷点从事食品包装印刷的活动;深化食用盐特许生产企业和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各种利用工业用盐假冒食用盐销售的违法行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做好清真食品清真标志的监制、核发、年检等监管工作。
  (三)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监管,全面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制度,开展食品市场经营资格、进货渠道、质量证明、包装标识、商标广告等检查,坚决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市场主办者的食品质量责任制,继续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建立并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召回、退市、销毁、分布制度;大力推进餐饮业、食堂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对餐饮业和各类学校和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检查监督;指导帮助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和重要大宗食品安全购销档案等制度;落实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各有关食品检验技术监督机构要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组织力量对重点食品品种进行定期质量监督抽查和强制检验,并加大对产品质量不稳定企业的抽验频率,对多次质量抽验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吊销相关证照,退出市场;要将监管工作重点向农村牧区延伸,加强农村牧区的食品市场监管,突出做好农村牧区、城乡结合部、西宁、海东及格尔木等重点地区的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要大力开展农村牧区的食品流通体系的建设,鼓励和引导大型食品企业经营网点下延,发展连锁经营等先进的物流通模式,形成以主渠道为主的农村牧区食品供应网络,保证农村牧区食品安全。
  大力推进食品经营企业质量自检机构建设。从2005年第一季度开始,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牵头,省农牧、卫生、质监、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配合,在西宁地区选择3—4家农贸批发市场和食品超市作为试点单位,强制推行食品经营企业、市场主办者对其经营的产品开展自检工作,督促购置必要的检验设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为下一步在全省推广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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