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区县水利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对镇、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监督和检查,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
六、农村饮水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1、解决农村饮水困难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资金和市、区县财政配套资金以及镇、村自筹的资金。
镇、村自筹的资金是指镇、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自愿参与饮水工程建设而筹集的资金。农民自筹资金,要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国务院《关于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关于“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
2、设立农村饮水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户均设在当地区县建设银行并由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内容核算往来资金,不得混用和挤占。
区县财政局在收到省、市拨入的专项资金后要随即转入专户。区县级配套资金及镇、村自筹资金应在开工前足额转入专户。区县配套资金及镇、村自筹资金不足50%的工程项目不准开工。
3、资金的使用原则:
①、必须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范围项目使用资金,不准截留、挤占、挪用,不准以各种名目在其中开支招待费、餐费等管理费用。
②、项目投资规模必须控制在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工程投资规模内。工程预算必须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
③、资金的拨付及管理。资金的使用先用自筹资金,后用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财政资金按由下而上顺序进行,逐级抓落实,确保资金按时到位。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工程进度拨款。
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先提出预付工程款申请,经区县项目法人委托的镇政府及监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证同意,送区县水利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直接将款项汇入施工单位,预付款一般不超过总工程款的25%。
施工单位根据已完成工程进度填报“工程进度决算签证表”,经镇政府及监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证同意,送区县水利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并办理拨付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原预付工程款在工程进度款中全部扣回。进度款支付在竣工前不得超过总工程款的85%,余下工程款项(5%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在竣工验收后,报当地水利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付清。同时,按合同规定,留下总工程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由区县水利和财政组织检查,工程质量合格的给予付清。设计、监理、管理等费用按有关合同拨付项目法人单位。
4、资金的核算由当地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核算。每月定期向同级和上级的财政、水利部门报送财务与统计表,年终认真编制决算报表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