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持有流出地政府开具的证明,证实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确属宁波市外进城务工就业农民;
  (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工作,依法取得《暂住证》并暂住1年以上;
  (三)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且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户籍所在地有法定监护人的,应当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暂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要求及时将本辖区内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情况报当地教育部门。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应统筹安排,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的招生计划,积极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四、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的主渠道作用。要按照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在充分挖掘现有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潜力的同时,针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符合就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得到与本市同龄学生同等的义务教育。
  五、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扶持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教育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的学校进行清理登记,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审批;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取缔,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教育、教学督导,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公安、卫生、消防、交警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食品卫生、交通及消防安全等的监督检查,消除各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其人身安全。各相关部门要特别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
  六、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附加费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