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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04]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78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城市三个文明建设、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帮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依法行政、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要职责。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规范有序地推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二、明确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的工作职责。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必须强化政府行为,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安排。教育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内容;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发展计划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建设、规划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事业费和教育专项经费预算;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每年一次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对辖区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子女情况逐一登记,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的管理工作。
  三、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到暂住地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镇(乡、街道)统筹安排的学校提出接受义务教育的就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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