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聚利用土地资源。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从严控制开发区(园区)以外的项目供地。对投资额小于一定数额的工业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按上款的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采取租赁土地使用权或租赁标准厂房的形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留用地指标在园区内按规划建设标准厂房出租给企业使用。
(三)努力提高土地容积率。对适合于多层厂房的生产行业,必须推行多层标准厂房。严格控制单层厂房建设,确需建设单层厂房的,必须经计划、国土、规划、经济等部门审定。企业技改项目应先利用现有厂房、土地,内部挖潜,提高容积率。
(四)降低绿化用地比例。
城市公建绿地,道路两侧的绿化用地面积,严格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适当压缩开发区(园区)公共绿地面积。经市人大同意,适当调整工厂企业等内部的绿化率,控制在20%以内。
四、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一)严格处置闲置土地。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应依法收回;对闲置两年以下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对获得净地后6个月以上的闲置土地,重新按“双控”指标核定用地面积,对超面积部分进行核减;对被市检查发现而当地未查处的闲置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抄告市财政局,并责成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限期由市财政局负责向各县(市)、区财政收缴土地闲置费,。通过当地财政部门上交市财政专户。
(二)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对尚不构成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通过协商、补偿等,鼓励进行项目调整或调剂给急需用地者。对项目不落实的建设用地,鼓励依法以市场方式调整安排其它项目。对工业企业在规划许可情况下通过整合挖潜,增加容积率翻建多层厂房的,不另行收取土地出让金,同时不收取配套费,并允许补办房产证。对经批准且符合规划的项目利用存量土地的,简化手续。鼓励对余量土地依法转让和调剂,并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三)充分利用现有厂房设施。对“关、停”企业的厂房设施,鼓励通过依法转让、租赁,或采取回收等方式安排其它企业使用。同时积极推动楼宇经济,鼓励依法出租空余厂房场地等,挖掘用地潜力。
五、建立完善集约用地考评机制
(一)对落实省市建设用地指标“双控”制度较好,土地利用集约度较高的地区,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报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