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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意见
(甬政发[2004]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调控土地供应结构
  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产业目录中禁止类项目,不得供地;对限制类产业严格控制项目供地;对国家鼓励和允许建设的重点急需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农业、卫生、教育、国防军事工程及军工项目等)和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市计委、经委、科技局、外经贸局、环保局等部门联合认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科技型、节能型、生态环保型及来料加工外向型项目,优先供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积极推进市委市政府“六大联动”战略的落实。
  二、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按照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求,进一步扩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范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和价格形成的基础性作用。城市建设中除非营利性公建配套等用地按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外,均应有偿出让。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对宁波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工业项目用地,须经市计划、国土、规划、经济等部门讨论,报市政府决定,可协议出让。一般工业用地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对协议出让和原行政划拨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依法由政府收回后,重新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集约用地。
  三、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坚持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双控”制度。一是严格执行省“双控”规定,投资强度系数在省规定的基础上上浮0.2,同时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为鼓励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项目,经市计划、国土、规划、经济、科技等部门联合审定后,优先供地,同时对早期投入虽低,但产出高的高新技术项目,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投资强度。二是严格控制用地单位内部的行政办公等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三是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强化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实施违约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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