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央在陕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省、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主管部门报告,中央在陕煤炭企业要同时向陕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年中或年终总结,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进一步落实对中央在陕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省国防科技、公安、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质监、环保、旅游、邮政等部门和铁道、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省的有关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杨凌示范区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行业或领域中央在陕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监会设在我省的监管机构,负责电力系统中央在陕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中央在陕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等。
(二)省和各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在陕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除按照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中央在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外,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下设办事处,负责中央在陕煤炭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
(四)省国资委参与检查督促有关中央在陕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督促中央在陕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中央在陕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协助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中央在陕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省和各设区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省和各设区市的有关机构,以及省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中央在陕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和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中央在陕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其他中央在陕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其他中央在陕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省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省和各设区市的有关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