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陕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4]94号 2004年9月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央企业(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搞好中央在陕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中央在陕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中央在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一)中央在陕企业必须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中央在陕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切实加强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
(三)中央在陕企业要按照《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4〕22号),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要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申请、通过设施审查和竣工验收。要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四)中央在陕企业,凡是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持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