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
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通知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4]5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把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做好拆迁工作与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紧密结合起来。在研究和部署相关工作中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计划要求,控制房屋拆迁规模,编制好本地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房屋拆迁程序,严格规范房屋拆迁管理行为。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全省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实行计划管理,各地市县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一律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下达,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发改委另行制定。凡未经审批的房屋拆迁计划一律不得实施。今后对房屋拆迁许可法定要件不全、没有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发放
房屋拆迁许可证。要坚决禁止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领导批示等代替拆迁法定要件,以及强行发放拆迁许可证或下放拆迁许可证审批权的行为发生。要严格履行房屋拆迁评估、复估、鉴定、裁决、复议、听证等法定程序,依法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三、各级政府要妥善处理好“住宅改非住宅”等房屋拆迁中的矛盾以及历史形成的无照房屋问题。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选择权。要按照批准的房屋拆迁规模,妥善处理好城市困难户房屋拆迁补偿保障问题。加快建设适合被拆迁居民购买、使用的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回迁安置用房以及廉租住房,确保被拆迁居民中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
四、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政府部门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房屋拆迁上访问题。要落实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上访问题,今年年底前要解决50%以上的房屋拆迁历史遗留问题,2005年年底前要全部解决房屋拆迁历史遗留问题,确保今后新拆迁项目没有上访问题发生。对矛盾突出、社会影响大、涉及人数多的拆迁群体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案件,要采取定期通报、领导包案等方式督办落实,限期解决;要建立房屋拆迁违法违规案件处理责任制,对不认真排查或调处不力的,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或上级部门督办的拆迁案件敷衍了事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