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的通知[失效]

  1.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身份证明;
  3.证明拥有粮食收购资金的凭证;
  4.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拥有或者租借粮食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证明。
  (三)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核。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本区域内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切实为粮食收购者提供优质服务,为农民出售余粮和搞活粮食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1.申请受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2.资格审核。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核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核;能够当场作出授予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授予收购资格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授予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授予收购资格许可决定并予以公示;对决定不授予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监督。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强化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监督机制。要对被许可人粮食收购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建立监督检查档案,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要切实加强对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的监督,认真执行违法案件举报受理制度,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许可审批和监管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和不按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乱收费等问题,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依法处理直接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
  目前,省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各部门要不等不靠,积极探索,注意发现《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总结经验,并及时报省政府,为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创造条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