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政府要依据
《条例》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4]55号)规定,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粮食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要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协调解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对
《条例》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
《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省农垦总局及分局粮食主管机构,下同)和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流通服务及监管工作,做到既不失职不作为,也不越权乱作为,严格文明执法;既要为粮食生产者自主销售粮食和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粮食提供优质服务,又要加强市场监管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既要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又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发挥其搞活流通和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既要保护各类粮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为加快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依法行政,搞好监督,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
(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条件。
根据
《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
1.拥有3万元以上(含3万元)粮食收购资金;
2.拥有或者通过租赁具有储存50吨以上(含50吨)粮食的场地;
3.拥有或者通过租借计量器具和收购相应品种粮食所需的测水仪、天平、砻谷机、碾米机、容重器等检验仪器。
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申请。
粮食收购者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收购活动,应当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粮食收购者从事其他粮食收购活动不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粮食收购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